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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客户端2022-07-29

【青椒谈】用规范网络道德评判助推网络空间道德建设******

  作者:邓鹏(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赵学坤(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基地研究员)

  网络道德评判,是指网络主体以网络为媒介,依据相关标准,对网络活动或事件进行价值判定的一种特殊道德实践活动。规范网络道德评判,推动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是文明用网和文明上网,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要以规范网络道德评判为着力点,塑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

  其一,健全网络道德评判的价值标准,强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价值基石。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根本原则。在网络空间,规范网络道德评判,需要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键作用。

  旗帜鲜明,树牢网络道德评判的政治标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网络安全事关国家的政治安全。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汇聚正能量的新场域,打赢舆论斗争的新阵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

  理直气壮,明确网络道德评判的道德标准。网络空间不是道德“飞地”。各级党委在网络宣传思想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网络道德认同,指引网络道德实践;要守正创新,善用网言网语讲好网络道德标准的大道理,增强网络空间道德标准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建章立制,确立网络道德评判的法治标准。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德润人心,法安天下。道德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近年来,网络空间法治标准不断得以完善,内容也更加具体。例如,针对网络空间跟帖评论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12月15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针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要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其二,严格网络道德评判的关键环节,优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本规程。从行为基本流程分析,网络道德评判主要包括动机、手段和效果,推动这三要素协调联动,对维护网络空间道德至关重要。

  在动机上谋求惩恶扬善,树立正确的善恶观。动机是进行网络道德评判的开端,直接反映行为发出者的道德修养。网络主体若动机不纯,企图以非道德评判方式获利,会引发网络乱象,破坏网络生态,甚至危及国家网络安全。因此,无论有何种习惯、喜好等主观因素,网民都要自觉加强自律,努力提高辨善恶、断是非的能力。

  在手段上追求公平正义,采用恰当方式方法。网络道德评判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民享有发声权利,但必须得体,合法合规。作为网络道德事件发布者,尤其是具有一定动员力的评判主体,一定要依据实情进行道德评判,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作为网络道德事件评判者,尤其要注重包容理解、用语文明、理智发声,不得逾越网络空间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效果上寻求激浊扬清,形成强大的向心力。效果是网络道德评判影响力的直接体现,应当作为衡量其是否符合网络空间价值标准的依据。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道德事件,网民要积极抵制不良内容,通过正确的评判发挥道德监督作用,抨击恶与“伪善”,推进其他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进步,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壮大网络空间正能量。

  其三,防范和化解网络道德评判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实践场域。网络道德实践涉及面广,净化这一场域,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加强舆情跟踪研判,妥善处理恶意网络道德评判造成的不良后果,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刚柔并济,采用科学合理的网络治理措施。一方面,基于网络道德评判内容多样化特征,应当坚持“柔”性治理。要充分尊重网民表达权,以正面激励为主,引导开展深度讨论与理性评判,对符合网络道德评判价值标准的言论采取置顶等形式,引导网络参与主体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网络道德评判带来的负面效果,应坚持“刚”性治理,对恶意网络道德评判进行依法惩处,警示其个人言行不能触犯法律法规,推动评无“定法”,但要“守法”。

  精准施策,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运营管控。网络社交平台要确保网络事件的真实性,新闻报道等的全面性、客观性,避免因“热度至上”而信息失真。对网民发布的道德评判言论,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并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平台要承担起自我管理责任,提升对相关热点事件评判内容审核的时效性,维护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以快制快,提高重大网络舆情的处理效率。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传播速度快、负面影响大的网络道德事件进行调查,开展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和回应效度,推动网络道德评判建立在事实之上,让不实言论不攻自破;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阵地作用,不断增强其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做好舆论引导。

  其四,引导网络道德评判主体的行为,美化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网络环境。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需要网民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助力网络生态治理。

  加强网络道德与法治教育,提升网民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强网民素养教育,既要发挥好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育人合力,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对全民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力度;又要发挥好思政课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用好大思政课,借助大中小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增设网络空间道德素养、法治素养等教学板块,普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网络相关道德和法规,提升网民上网和用网等素养。

  建立新技术的道德评估制度,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要针对新兴网络社交平台、各类公众账号等,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发布、传播有损网络道德的信息;要加强行业经营自律,各级各类网络行业要严格遵守《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弘扬真善美,理性表达诉求,兼顾网络道德评判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推动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推动革命文化有效融入到各类网络作品中去,强化网民的道德认同,逐渐形成崇德向善网络氛围;要鼓励网络空间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创新性采用网络电影、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等多样化形式,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地引导网民践行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在网络空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凝聚起社会参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合力,积极传播符合道德评判要求的价值观念,驱动网络空间道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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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如何与影视原作和谐共处******

  作者:张歌东(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教授、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委员会主任)

  近年来,影视剪辑类短视频(俗称“‘二创’短视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这些短视频节奏明快、剪辑手法新颖,受到短视频用户的青睐。不过,由“二创”短视频引发的版权争议日益突出。哪些“二创”短视频属于独创性作品?二度创作中,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发挥剪辑艺术的魅力,让“二创”短视频良性发展?如何建立起符合网络时代要求的版权授予机制?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艺术创作角度来看,“二创”短视频有多种类型,既有简单粗暴的切条,如“剪刀手”视频,也有融入了UP主的自我理解、加工、评论的类型,如故事改编、电影解说、主题混剪、视频人物志、视频影评等,不同类型的“二创”短视频,“独创性”的成分相差很大。

  因此,版权机制要在“二创”短视频中发挥作用,就应先厘清“二创”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笔者认为,应从视频的剪辑程度、音频的改编程度、主题的改编程度、故事的改编程度等几个维度设定一个“二创指数”来判断到底是创作还是抄袭。其中的关键是,作者对影视原片素材的二度创作有无“创造性转化”,对影视原作的剪辑与改编有无“创新性发展”。因此,面对网络视听快速发展的现实,为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一方面应继续发挥剪辑艺术的长处,另一方面也应优化版权生态,构建起适合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机制。

  “二创”短视频迎合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碎片化的阅读习惯。这种“二创”作品在满足人们文化娱乐需求的同时,可能会削弱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及艺术性。一些观众在观看了几分钟的电影介绍、解说、评论后,觉得没有必要再看原作,这也可能会对原作的市场收益造成影响。

  但在笔者看来,我们不必将“二创”短视频与影视原作完全对立起来。对一般观众而言,他们观看的影视作品数量有限,“二创”短视频正好为其提供了“浏览器+文章摘要”。一些观众以往没看过相关作品,通过“二创”短视频对原作产生了兴趣,接着主动欣赏原作。在此情形下,“二创”短视频能够为原作迅速积累起口碑,产生“自来水”效应。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例子。一些中小成本电影,艺术质量不错,但囿于经费限制,没有进行大规模宣发,很多观众起初并不了解,但在“二创”短视频的接力传播下,观众知道了影片并主动走进影院。其实,对观众来说,大家更希望“二创”短视频,能够与影视艺术形成某种程度的跨媒介、跨平台互动,那样能够丰富影视产品的类型。

  从发展的眼光看,“二创”短视频与影视原作的传播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二创”短视频与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应该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起适应媒介融合的影视传播体系。以电影宣发为例,随着传播渠道的变化,很多传统视频物料的传播效能在不断下降。在新的传播环境下,电影的宣发营销,完全可以利用短视频的形式来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比如,宣发公司可以与数以百万计的“游击队”UP主合作,在影视剪辑、逻辑把握、亮点选取、用户心理理解等方面形成合力,最大化地扩大影片的影响力。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时代已经到来,文化产品的创作手段面临着跨维度变革,如近年来兴起的AI写作、AI绘画等,都对传统的版权概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二创”短视频所引发的思考不过是一个前奏曲。

  什么是短视频?只有时长这一个维度吗?看待短视频,时长是一个维度,但不是唯一的维度。未来,随着短视频作品品质的提高以及硬件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的传播将不再囿于移动端,它可能会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娱乐形式。从这个意义上看,“二创”短视频在未来甚至可能会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作品类型。

  着眼于未来,我们非常期望能够构建起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机制,在尊重版权、合法合理使用原作的前提下,发挥“二创”短视频剪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升其独创性,这也是对影视原作审美价值和情感力量的强化与放大。同时,我们也期待长短视频平台在探索影视内容知识产权使用规范化方面携手同行。

  我们欣喜地看到,业内诸如抖音和爱奇艺这样的长短视频平台已经启动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在具体操作层面,双方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创形态进行了约定。这种合作是一次短视频创作者和影视版权方互利共赢的良性互动,是一种顺应互联网和UGC(用户原创内容,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大趋势的双向奔赴。我们希望这种合作能够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长视频内容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助力“二创”短视频持续健康发展。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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